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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5-09-18 分类:裁判案例
== 基本案情 == 2011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卓某某(男,时年14岁)在沙县某中学教室上课时,因课桌间距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时年14岁)发生口角,并受到被害人的威胁。被告人因害怕被王某某殴打,次日去学校上课时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藏在衣服口袋。当日8时50分许下课期间,被害人在教室从被告人身后拍被告人的头,二人遂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随手掏出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经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被告人案发后在校保卫处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71 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裁判结果 == 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典型意义 == 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因同学纠纷而引发暴力侵害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庭审前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但性格内向,与同学缺乏交流。案发时,因课桌间距的琐事和与同班同学产生纠纷,被害人用言语对被告人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因害怕被殴打而携带水果刀上课,最终酿成严重后果。此类案件反映了,部分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行事冲动,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注意提高他们的沟通相处能力,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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