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0、陈某1走私大熊猫皮案
被告人:陈某0。
被告人:陈某1。
被告人陈某0、陈某1,因走私大熊猫皮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1986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0、陈某1合资购买“宝安54013”号机船一艘。1987年1月12日,陈某0依约前往深圳与香港走私分子陈耀福(在逃)会晤。陈耀福委托陈某0偷运珍稀动物皮1张到香港。陈某0表示同意。当日,陈某0将陈耀福之托告知陈某1,陈某1亦表示同意。当日晚9时话,陈某0与陈某1依约前往深圳湾大酒店会见陈耀福。经密谋,双方商定交接私货时间、地点。1月13日中午,陈耀福在深圳蛇口将1张熊猫皮装在尼龙袋内,交给陈某0和陈某1。陈某0指使陈某1将尼龙袋藏于机船的夹层暗仓内。随之,两人驾船避开海关监督,非法从珠江口偷运出境。当船行至大铲岛附近海面时,被广州海关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的赃物等证实,被告人陈某0、陈某1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0、陈某1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将珍稀动物大熊猫皮,偷运出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走私罪。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被告人明知熊猫皮不能出口,竟偷运出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从严惩处。陈某0、陈某1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获的大熊猫皮和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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