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环境不佳,赵先生为增加收入,在下班后利用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今年10月,赵先生在接送乘客途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先生支付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各方车辆修理费用,总计5800元。随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赵先生原本以家庭自用车性质为车辆投保,但实际上却将其用于营运,从而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赵先生对此拒赔理由存疑,因此来电咨询,询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平台律师向赵先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即赵先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应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应收部分后的余额。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保险事故是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用于网约车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为家用车和运营车在保险费率的计算上存在差异,运营车辆由于使用范围更广、频次更高、里程数更多,其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私家车车主在注册网约车平台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从事网约车业务,并选择与之风险相匹配的保险险种。如果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也应及时注销网约车信息,以避免理赔时遇到障碍。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赵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认可,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提示
实践中,对“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事故的理赔案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的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危险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网约车作为交通出行市场的新型经济方式,出现了不同形态的运营模式,包括全营运模式、半营运模式、偶营运模式。对不同营运模式下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时危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应根据驾驶的里程数、时间、路程范围、载客次数、交易次数等综合判断是否“显著增加”,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