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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里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我能举报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广告法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褚女士致电咨询,反映她住处附近新开设了一家保健按摩店,该店还提供采耳服务。由于褚女士有采耳的习惯,于是她选择办卡消费。然而,在体验过后,她发现店内宣传画报上所标榜的“泰国顶尖采耳手法 柔情似水”纯属虚假宣传,实际提供的采耳服务技术粗糙,客户体验极差。褚女士向店家反馈,才得知该店仅有一名采耳技师,且并无专业技能证书。她要求退款,但遭到店家拒绝。褚女士认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了她的消费决策,涉嫌违反《广告法》,侵害了她的消费者权益,询问是否可以投诉举报该店。

平台律师告知褚女士,该店在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采耳技师的情况下,无法提供所谓的顶级服务,更无从谈起与泰国相关的技术。显然,该店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宣传,已涉嫌虚假宣传。此类宣传导致褚女士误解其服务品质,进而做出了错误的消费决策,该行为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褚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褚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宣传画报、消费凭证、服务体验记录等,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法律法规

《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有权了解自己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若经营者虚假宣传引起消费者误解的,那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诚实经营是每个经营者应当牢记的经营准则、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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