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则生效时间应以变更后的为准。而且,4月6日至4月10日,劳动者未实际付出劳动,双方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