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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定于4月6日生效,但受疫情影响,双方沟通后同意延期至4月10日生效,员工可否要求企业支付4月6日至4月10日的工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纠纷

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则生效时间应以变更后的为准。而且,46日至410日,劳动者未实际付出劳动,双方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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