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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霸占他人车位,如何处罚?

上海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高铁霸座、人格权侵权、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陈某致电咨询,他在乘坐高铁时目睹一名中年男子强占他人座位,并高声辱骂持有合法车票的女乘客。陈某见义勇为,出面为女乘客说了几句公道话,却也因此遭到该男子的辱骂。随后,有其他乘客向乘务员反映了这一情况,但乘务员劝阻无效,最终选择报警处理。陈某询问律师,对于这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应如何惩处?对于男子对自己的辱骂,他是否有权起诉维权?

平台律师回复陈某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负有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的责任,并需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的注意事项。旅客也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在此案例中,中年男子在高铁上霸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承运人的安全运输,构成了对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扰乱,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该男子可能面临行政警告、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该中年男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损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因此陈某依法有权追究该男子的民事法律责任。陈某可以通过提起一般人格权纠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占座霸座、禁烟区抽烟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在铁路列车上并不鲜见,且屡禁不绝。民法典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将重点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增加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也保障了文明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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