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致电咨询,称他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所有股东,且会议中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他提到,在工商档案中记录的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载明同意原股东韩先生退出股东会,并将其股份转让给朱某,该决议上附有全体股东的手写签名。但韩先生指出,决议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且实际上该股东会并未召开。韩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询问这样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向韩先生解释,公司决议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其有效性依赖于会议形式的合法性和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即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那么该决议是无效的。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提示
公司决议主要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类瑕疵,具体法律规定见《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至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