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是否成立?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司决议瑕疵、公司治理

韩先生致电咨询,称他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所有股东,且会议中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他提到,在工商档案中记录的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载明同意原股东韩先生退出股东会,并将其股份转让给朱某,该决议上附有全体股东的手写签名。但韩先生指出,决议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且实际上该股东会并未召开。韩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询问这样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向韩先生解释,公司决议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其有效性依赖于会议形式的合法性和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即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那么该决议是无效的。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提示

公司决议主要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类瑕疵,具体法律规定见《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至五条的规定。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