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咨询:其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工伤十级,单位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没有评上伤残级别。来电人不满意再次鉴定的结论,问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鉴定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再次鉴定后就不能再申请鉴定了。不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来电人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案例提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原则上不可通过行政程序推翻。在一年后伤情变化或发现新证据的,可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