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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

来电人咨询:其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工伤十级,单位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没有评上伤残级别。来电人不满意再次鉴定的结论,问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鉴定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再次鉴定后就不能再申请鉴定了。不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来电人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案例提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原则上不可通过行政程序推翻。在一年后伤情变化或发现新证据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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