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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鱼塘突然被要求收回,我的损失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 违约责任

基本情况

楚先生在朋友所在的村庄承包了土地和鱼塘用于经营,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随后,楚先生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鱼塘进行翻新,引进了鱼苗和养殖设备,并负责了对外销售的工作。这些努力使得他的经营取得了显著收益。然而,这一成功引起了村里部分人的不满,他们认为村委会将收益丰厚的鱼塘和土地承包给了外人,于是开始闹事,要求村委会收回鱼塘。

楚先生得知此事后,虽然村委会尚未与他联系,但他担心村委会可能会反悔。因此,他咨询了律师,询问如果村委会真的要求收回鱼塘,他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在合同期内无权收回鱼塘和土地。如果村委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楚先生有权拒绝。

其次,如果楚先生希望避免与村委会产生过多摩擦,并考虑退出经营,他的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类别进行计算。具体来说,损失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鱼塘经营投入的设备、翻新等支出在合同期限内尚未摊销完毕的部分;二是当前可售卖的鱼因无法继续经营而无法正常销售的损失;三是尚在养殖中,未来可售卖的鱼所对应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如果楚先生还有其他损失,也应一并计算在内。

最后,律师建议楚先生考虑与村委会协商,对原有的承包合同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状态。这样既能保障楚先生的初期投入得到回报,也能为村委会带来长期利益,实现双赢。当然,最终的决定需要楚先生与他的朋友共同商议后,再与村委会进行沟通。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鉴于前期投入通常较大、承包期限较长且回报周期也相对较长,为保护自身权益,承包者在签署承包协议时应尽量争取更有利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对方(如村委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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