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咨询:单位以其有盗窃意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定单位的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来电人问是否可以主张侵犯名誉权,并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来电人原来的单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诋毁来电人有盗窃行为,已经侵害了来电人的名誉权。因此,来电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至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要看单位的行为有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结合司法实践,以目前情况看,精神损失费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即使能支持,金额也比较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提示
认定侵犯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侵权行为:侵害名誉权通常包括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诽谤则是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2、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通常是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为之;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名誉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3、造成损害后果:他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痛苦等。例如,被侵权人在社会交往、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他人对其的看法和评价发生了不利的改变。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