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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成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职纠纷、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盛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管理人员,最近她遇到了一个问题: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在离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归还工具、技术资料等。尽管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如启动备用方案、招聘新人员、委托外部设计等,但由于这名研发人员未能按时进行正常交接,导致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进而使得公司延迟交付研发产品,并因此承担了违约责任,损失了20余万元。于是,盛女士来电咨询,对于劳动者离职时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向盛女士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虽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具体来说,劳动者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以便用人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在本案中,离职的员工是公司的重要研发人员,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即自行离职,并且在离职后,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仍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完成进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该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提示

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核心研发人员,核心研发人员掌握着项目重要资料,一旦离职势必影响项目进度。核心研发人员作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较普通劳动者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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