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营运费?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0
案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 营运损失 赔偿
二、基本情况
曹先生在上海开网约车。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是全责。车辆现在不能跑运营了,这样营运费能不能要求肇事方赔偿呢?
平台律师告知曹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应赔偿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就包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曹先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因此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如对方拒不赔偿,曹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曹先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因此对于车辆维修期间因不能从事营运所导致的停运损失,肇事方应予赔偿。但是,曹先生需就停运损失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三、案例提示
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机动车等财产类损失,受到损害方应举证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存在,包括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和车辆施救费用等。如果是营运车辆,还可以要求合理的停运损失;如果是非营运车辆,则可要要求赔偿因无法使用车辆而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