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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要求直接用押金冲抵租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押金冲抵租金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表示其与“我爱我家”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今年12月24日就要到期。想到期后再住5天,由于经济原因已经欠付了一个月租金,想等搬走那一天再一并付清所有租金。“我爱我家”管理人说今天不付租金就要换锁了。来电人问“我爱我家”有权换锁吗?是否可以要求将押金直接冲抵所欠租金?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来电人已欠付一个月租金,“我爱我家”有权要求支付租金,但直接换锁可能构成非法侵入,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租房押金是为了防止承租人毁约或损害房屋及其设施,同时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押金既可以抵扣拖欠的租金或其他未结清的费用,也可以从押金中扣除违约金。但是押金抵扣租金只有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抵扣租金。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是不能主动要求押金冲抵所欠租金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延迟交付租金即合同违约,在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本案中出租人“我爱我家”已经告知来电人限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来电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我爱我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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