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强制执行未执行到财产,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强制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基本情况

朱女士来电表示,自己打赢了官司,但是被告不履行,朱女士无奈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朱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了两条短信,一条是说法院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另一条是说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由于朱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获得财产,故与法官多次沟通,但法官要求朱女士自己再去找寻相应财产线索。朱女士不理解,自己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应该由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不应该由自己调查,故咨询律师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根据朱女士描述,法院在朱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向朱女士告知了目前执行手段下可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履行了相应执行义务。结果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发生此类情况非常常见,一般是需要申请人配合进行调查,持续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如果能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个人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执行法官提供,再考虑是直接列为被执行人还是另诉后再执行相关人员的财产。总之,对于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除了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外,还需要申请人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形成合力,共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一般案件走到执行阶段,往往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人更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更容易获得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此时申请人和法院应当齐心协力,共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