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王某年仅13岁,曾多次前往某美容工作室玩耍,并与老板张某逐渐熟识。后来,王某向张某表达了想要纹身的意愿。然而,张某在未核实王某年龄,也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王某进行了大面积纹身,并收取了5000元的纹身费用。王某的父亲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带王某前往医院清洗纹身。经医生确诊,王某需要进行激光联合治疗共计10次,整个治疗过程历时两年,且伴随着相当的痛苦。此外,清洗治疗费用也高达18000元。
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认为,美容工作室在未核实王某年龄的情况下就为其进行大面积纹身,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咨询律师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平台律师向王某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王某年仅13岁,显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并未得知王某在美容工作室纹身的情况,事后也明确表示拒绝同意和追认。同时,美容工作室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却未谨慎核实王某的年龄,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美容工作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王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未能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对王某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某有权向美容工作室要求退还纹身费用,并主张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如果王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提示
12348律师建议: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他们智力发展尚未成熟且社会经验不足,民法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了限制,即他们仅能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和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慎核查,以确保合规性,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