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咨询,她是一名健身爱好者,每周都会定期前往健身房进行锻炼,2024年初,她与某健身馆签订《健身服务协议》支付了会员费用6560元。今年9月底,健身服务馆被转让了,由新的老板进行经营。健身服务馆的经营者表示李女士并不是自己的会员,拒绝为李女士提供相关服务。李女士问,健身馆换了老板,原来的健身卡不让用了,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李女士,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健身服务馆的转让行为,需在经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对李女士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李女士描述,李女士在事前对健身服务馆转让的事实并不知情,故健身服务馆的转让行为对李女士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不管健身服务馆的经营者如何变化,李女士可以根据《健身服务协议》要求经营主体退还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案例提示
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出现店铺转让或停业等情况,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经营者违反以上义务,擅自转让店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