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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血管型老年痴呆失能,子女如何通过法定程序使自己成为父亲的监护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表示,她的父亲因患血管型老年痴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监护。张女士询问,她该如何操作,需要做鉴定吗?希望自己做监护人,问如何指定监护人?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的前提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确认张女士的父亲丧失行为能力,张女士可以通过法院特别程序,宣告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女士可以去父亲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其父亲的状况确定是否有行为能力,有必要时还需要做鉴定。张女士先给父亲做鉴定,法院也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监护人确定有异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因此,张女士如果对监护人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去基层法院起诉指定监护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二、案例提示

当家中老人因病或年老,出现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等情况,需要确定监护人时,首先应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利害关系人提交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经法院委托鉴定并判决后,才进入监护确定环节。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顺序确定;近亲属无争议的,携带证明材料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备案获取证明;有争议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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