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来电咨询,一天午休期间,他到公司附近的美食城就餐。在一家热闹的商家收银台前,大家都在有序排队,有一名大约40多岁的中年男子李某过来插队。于是,钱先生让对方按顺序排队,李某感觉面子上挂不住,就对钱先生进行言语辱骂,说钱先生是“社会渣子”、“垃圾”、“废物”等侮辱性言语,进行了长达5分钟的辱骂,造成了大量人员围观。钱先生问,李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自己,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罚?
平台律师告知钱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具体而言,这样的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律师建议钱先生首先要报警,由警方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查证属实,李某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钱先生还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提示
尊重他人是每个人的基本素养,在公众场所公然辱骂他人,轻则被治安处罚,构成侮辱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辱骂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应该冷静处理,而且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不然触犯了法律还浑然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