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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未成功要不要给中介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

韩先生来电咨询称,2024年4月9日,他作为出售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将自己名下一套建筑面积为90.53平方米的房屋,以2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方秦某。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促成了韩先生与秦某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方和买受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各自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2.7万元。协议签订当日,韩先生收到了秦某支付的房屋定金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然而,在三方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由于该房屋涉及隐形共有人,导致暂时无法完成过户。随后,韩先生将房屋定金10万元退还给了秦某。现在,韩先生想咨询的是,房屋交易未成功,他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房产中介、出售方韩先生、买受方秦某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房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已经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此有权要求韩先生支付中介服务费2.7万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房屋未能成功过户,中介也未能提供后续的服务,因此可能会适当减少一部分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案例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除了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房屋款项、交房期限、房屋过户等核心事项的约定外,还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中介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内容。买家和卖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地签订合同,避免因一时冲动或在情急之下草率签约,随后又随意违约,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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