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在超市下电梯时摔倒,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0
案件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二、基本情况
秦先生在超市购物,下电梯时由于和朋友在谈事情,没发现电梯到底层之后有个台阶,导致踩空摔伤。现在秦先生要求超市赔付自己人身损害赔偿,超市说调取监控发现是秦先生在下电梯过程中一直东张西望没有注意导致摔伤,超市基本无责,不予赔偿,秦先生问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秦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监控显示,秦先生下电梯时一直在东张西望,没有注意脚下电梯已经达到最底部,对该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但是电梯到达后前方出现台阶,其建造位置也可能存在不合理性,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理应对其经营管理空间内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保障尽到注意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责任比例后对秦先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根据监控情况,秦先生和超市可能都存在过错,双方都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如果超市确实存在侵权过错,需要按照其过错比例向秦先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般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秦先生可以以超市为被告,法院起诉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侵权行为,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比例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且有监控视频直观反映案情,也便于确定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秦先生有权对其发生的损害向法院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