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因房屋内有租客导致买家无法收房,买家应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租赁、买卖合同、房屋交付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表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签约时房东仅承诺于 6 月 30 日交付房屋,却隐瞒了该房屋与承租人的租期尚未届满的事实。现因承租人拒绝搬走,房东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房。李女士询问:自己能否要求承租人搬离?应向谁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履行。因此,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李女士不可以赶走承租人。如果房东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女士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或者根据延迟交付房屋造成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另外,房产中介没有核对居间房屋租赁到期时间,属于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给来电人造成损失,中介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东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李女士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房东提供履行担保,房东未提供履行担保前,李女士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提示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前,不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李女士作为新房主也不能承租人赶走。房东隐瞒承租合同未到期的事实,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需要对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如果约定违约金的,李女士可以主张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延迟交付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比如房租。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