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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线下商家处购买贵重礼物尚未发货即要求退货,商家有权拒绝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商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未发货、买卖合同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女士在商场的某一商家处为朋友选购了一份贵重礼物,付款后和商家约定邮寄给自己。此后,吴女士联系朋友告知此事,朋友表示不需要这份礼物。吴女士随即返回商家要求退货,此时商品尚未拆封,商家也未进行任何额外处理,未产生实际损失。但商家以“商品已售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吴女士认为自己未要求发货、交易未完全完成,且未造成损失,理应可以退货,但商家坚持不退。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商家是否有权拒绝退货?

律师解答:吴女士在商场的某一商家处选定商品并完成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商家已履行交付商品的主要义务(即使吴女士未当场取走,也不影响合同成立)。此时吴女士“交易未完成”的主张不成立。在商品无质量问题、商家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吴女士仅因“朋友不需要”为由要求退货,缺乏法律依据。商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拒绝退货,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远程非现场购物场景,目的是平衡消费者无法当场查验商品的劣势。而本案中吴女士的购物属于现场交易,消费者可直接查看、挑选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因此,由于吴女士与商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生效,商家无违约行为,有权拒绝无合法理由的退货请求。吴女士只能通过协商方式争取退货的可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提示

综上所述,实体店购买的东西未提货时是否可以申请退款,取决于商品的质量状况、商家的退货政策以及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约定。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否则,实体店有权拒绝无理由退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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