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来电表示,自己是单位食堂厨师,因为不让别人回收剩菜与单位的阿姨发生纠纷。事后阿姨在微信里辱骂他。询问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一般的辱骂行为属于侵犯人格权,是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外,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名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方如果在微信群等公开场合辱骂来电人的可以报警处理。如果是私下微信点对点的辱骂的,可以收集证据后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案例提示
因为琐碎小事单位阿姨在公开场合辱骂胡先生,侵犯其人格权。可能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所以,胡先生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单位阿姨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