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地铁急刹车摔倒导致骨折,认定工伤后,地铁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3日
案件类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客运合同、人身损害、承运人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早高峰乘地铁,因为地铁紧急刹车,导致来电人摔倒骨折。来电人已申请工伤,但是来电人找地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地铁公司以自己没有过错,且来电人已经申请工伤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地铁公司有责任赔偿吗?
律师认为:来电人乘坐地铁,与地铁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地铁公司不能证明是来电人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话,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来电人伤害存在工伤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的竞合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地铁上受到意外伤害的来电人是可以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上海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统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因此,即便受害人申请了工伤,地铁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仍旧有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