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撤销权、逃避债务

张先生与王某夫妇是朋友关系。2023年3月,由于资金周转需求,王某夫妇向张先生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半年。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以及情面考虑,张先生并未要求王某夫妇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登记。然而,借款到期后,尽管张先生多次催要,王某夫妇并未归还借款。随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王某夫妇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但令人惊讶的是,他发现王某夫妇已在当年6月和8月陆续将名下的三套房屋转移登记给了与他们有密切联系的人,包括老乡、生意伙伴以及他们实际控制的企业。且依据张先生了解到的信息,房屋转让过程中实际上王某夫妇未收取任何的房屋转让款。

面对这一情况,张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平台律师向张先生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不合理的对价进行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该权利;同时,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该撤销权,则该权利消灭。

在本案中,张先生对王某夫妇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然而,王某夫妇在借款即将到期时,通过看似虚假的交易方式,将他们名下的三套房屋转移出去,导致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由于王某夫妇的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先生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完全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提示

《民法典》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细致详尽,且针对债务人诈害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按照无偿和有偿两类情形分别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要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合法有效债权存在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权无从发生。其次,债务人存在诈害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标的要件,也是撤销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往往名目繁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司法审判时应秉承穿透式裁判思维,不能只看形式,而是要看清交易实质。再次,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与债权人债权实现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无从行使撤销权。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