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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公司仅购团体意外险,农民工如何走工伤维权之路?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工伤、团体意外险、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表示,其49岁的父亲在一家分包公司的工地务工,今年2月份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她了解到工地仅为父亲等工人在太平洋保险购买了每月30元的团体意外险,并未缴纳工伤保险。张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否走工伤维权途径?

律师解答: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张女士父亲受分包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赔付属于员工福利;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商业保险赔付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分包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待遇需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案例提示

 在建筑工程行业,一旦遭遇工伤,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并尽快就医。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医疗凭证,如病历本、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和费用发票,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如果所在的施工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朋友们要在1年内自行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千万别错过这个1年的时效,否则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另外,很多农民工朋友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平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或者和工头、项目负责人沟通工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都是重要证据。要是对工伤认定结果有疑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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