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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给个人老板开车,被拖欠工资,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拖欠劳务报酬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游女士来电表示,自己的弟弟二十几岁,给个人老板干活,未签订纸质合同,工作是给老板开车。工作从去年5月开始,一直做到今年3月。去年工资还正常发放,今年2-3月开始,老板未给弟弟支付工资。当时游女士弟弟是在上海宝山给个人老板干活,现在个人老板离开上海,去了江苏昆山开展业务,游女士想咨询,弟弟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游女士,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游女士的弟弟是给个人老板开车,该个人老板名下并无公司,因此无法与游女士的弟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游女士弟弟向个人老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对于游女士弟弟被拖欠劳务报酬的情况,一般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涉及到具体的维权途径,律师建议可以先通过基层司法 调解组织协调的方式进行,考虑到个人老板已经离开上海宝山,游女士弟弟向上海宝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调解的可能性较低,建议尝试向昆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当然,如果游女士的弟弟不考虑调解方式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因此,若游女士弟弟可以提供个人老板的上海户籍证明或者其在上海经常居住的证明的,可以在上海起诉,否则一般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法律上更建议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以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当然,当今社会也存在不少新业态下的就业模式或者选择自由职业的人群,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建议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书面合同书等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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