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母亲在即将退休前发生工伤,工伤十级,尚未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现在到达退休年龄,只是因为社保未足年缴纳,不能办理退休。其母亲现在是否还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平台律师告知叶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案中,叶女士的母亲是自然到达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也并未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叶女士的母亲达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按照相关规定一般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不同的审判指导意见,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建议叶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具体意见,以该意见为准。
法律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案件纷繁复杂,在不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判例,实践中,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一般建议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一下具体司法判例方向,再确定是否主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