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与一位比他小近20岁的女士结婚三年,期间女方多次离家出走,又自行返回。双方签署过两份协议,一份是来电人的工资卡交由女方管理用于生活开支,若女方擅自离家出走或失联三天以上,则协议作废;另一份协议是双方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债务各自独立。最近,女方再次离家出走,来电人咨询若女方在外面产生费用,是否会对他造成影响?如何尽快脱离这段婚姻?
律师解答:如果女方在外产生的费用属于个人消费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电人无需承担;若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来电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女方是无法分割的。对于婚后的财产,如退休金,由于双方已有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各自独立,因此女方也无法主张。对于如何尽快脱离婚姻,建议来电人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方法。同时,来电人可以考虑将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过户给子女,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这样的操作是合法的,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方在外产生的费用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房租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女方产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如奢侈品、赌博等),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