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自己借给朋友二百万元,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收取借款利息。现在被人举报其出借收取利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问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其出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解答: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来电人将二百万元借给朋友,即便收取利息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来电人只借款给一个朋友,虽然借款金额较大,但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案例提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正常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本案中来电人虽然借款金额较大,但是只借给一个人,虽然收取利息,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