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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针对个人不安排加班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法、劳动条件、用工自主权

      王先生2021年9月24日进入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23年9月24日起,公司安排王先生从事仓管(岗位)工作。公司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效率进行公示。由于王先生未能达到目标效率,公司自2023年10月15日起不再安排王先生加班。加班工资占了王先生总工资的50%之多,没有加班工资,王先生每月只能领取最低工资,无法生存。王先生问,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平台律师告知,员工是否加班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选择,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享有用工自主权,其中包括是否安排加班,安排哪些员工加班等等。为了获取更多的经营利润,用人单位选择了工作效率高的其他员工进行加班,而对于工作效率稍低的原告,则不安排加班,系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但是,如果员工的加班费占其每月工资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导致员工的工资严重过低甚至无法满足正常生活的,而用人单位仅仅不安排某一位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涉嫌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法》第三十八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作为争取自己权益的方向。

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员工是否加班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选择,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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