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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法律上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2-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侮辱、诽谤、治安处罚

女士致电咨询,反映了她在家中养育三个孩子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尽管她努力教导孩子们保持安静,避免影响邻居休息,但楼下的邻居李某似乎对此并不满意。为发泄不满,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并附带了侮辱性文字,对女士进行了公开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这严重干扰了女士的正常生活。女士询问,对于李某多次发送侮辱、诽谤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法律上有何处罚规定?

律师向女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具体而言,这样的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律师建议女士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查证属实,李某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女士还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女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网上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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