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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两个月的,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彩礼、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过错程度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其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一位女性,两人共同生活近两个月后订婚,张先生支付了88,000元彩礼及准备后续的8万元(暂未支付)。在拍摄婚纱照过程中,婚纱店工作人员及摄影师因拍摄动作问题对张先生进行训斥,女方也附和他人对进行训斥,双方发生争吵,女方因此提出分手。张先生问,若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应该如何返还,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先生与女方尚未登记结婚且已解除婚约,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具体返还数额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用途、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案例提示

本案中,张先生与女方原为恋人关系,以与女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转账支付彩礼8.8万元,后双方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个月,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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