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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基本情况

林先生反映,2024年春节期间,他从钱某手中购得了某商铺20%的产权。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另一位按份共有人顾某的阻挠。据悉,该商铺原由钱某、孔某和顾某于2020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用于经营某品牌奶茶店。当时三方约定,钱某占20%份额,孔某和顾某各占40%份额,并于2020年4月16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2024年春节期间,钱某在与林先生酒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其所占的20%份额转让给林先生,孔某和顾某均作为见证人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当林先生在2024年4月请求办理过户手续时,顾某却提出异议,认为钱某的转让行为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无效。为此,林先生来电咨询,询问顾某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在钱某与林先生签订商铺份额转让协议时,顾某作为见证人之一,对转让的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条件都是清楚知晓的。然而,顾某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因此他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对于林先生而言,由于他与顾某、孔某在经营理念上存在差异,继续合作很难实现预期的投资效果。在此情况下,林先生有权依据与钱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要求完成过户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商铺权益。如果顾某继续阻挠过户,林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为法律为简化和稳定共有关系,防止外部介入导致共有关系复杂化,维护财产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而设立的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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