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有人在小区群里辱骂我,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5
案件类型:名誉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名誉侵权 治安管理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称,疫情期间,小区里建了群,原本是为了疫情防控使用的。但是,最近有人在群里推销东西,来电人就在群里说了几句,不能在群里推销东西。哪知道这个人很嚣张,居然在群里公开地辱骂来电人,还威胁来电人。来电人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要如何维权?是否可以报警?
平台律师告知来电人:每一个人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方在群里公开辱骂、威胁来电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对此,来电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时,公然辱骂威胁他人的,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电人可以报警处理。
其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有人在小区群这个公开场合里,公然侮辱和威胁来电人,其行为一方面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案例提示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上应把握行使“发声”权利的尺度,做到“于法有据且客观”。俗话说“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公民在网上发帖、发声,应当多传播正能量声音,弘扬社会正气,不能把网络作为泄愤、施压或谋求不当私利的舆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