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赵先生反映,2023年3月6日,经朋友介绍,郭某向他借款9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0%。郭某以其名下的某小区402室房产作为抵押,若到期未能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赵先生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后,双方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23年9月,郭某将402室房产出租给李某,租期为三年。2024年3月,借款到期,郭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郭某询问李某是否有意购买402室房产,但李某表示无购买意向。随后,郭某与赵先生达成协议,以402室房产抵偿90万元债务。2024年5月29日,402室房产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赵先生随后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通知李某终止租赁合同。然而,李某以“抵押不破租赁”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期限届满。
针对赵先生的咨询,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抵押不破租赁”原则指的是,当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再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但这一原则的应用取决于抵押与租赁的先后顺序。若租赁先于抵押,则抵押不破租赁;若抵押先于租赁,则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物权理论,不动产抵押权和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恒定优先于在后的租赁权。在本案例中,郭某先将房产抵押给赵先生,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才将房产出租给李某。因此,李某不享有“抵押不破租赁”的权利。在租赁合同因此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李某可以向出租人郭某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案例提示
《民法典》在坚持“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基础上,对该规则的适用条件有所修改,同时删除《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设立后再出租的相关规定,其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