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韩先生表示,2024年1月16日,沈某因经营需求向他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月利率为1.5%,利息每月在借款对应日结算,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剩余利息。同时,朋友杨某以其位于某小区的301室房产为沈某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约定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沈某全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后,韩先生需协助办理抵押解除手续。此外,合同中还包含一项条款,即若沈某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杨某同意将抵押房产直接转归韩先生所有,以抵偿借款本息。
现在,韩先生来电咨询,他想知道合同中订立的这种流押条款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以及他是否能直接依据该条款获得房产所有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韩先生与杨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若沈某未按期付息还本,杨某同意抵押房产归韩先生所有,以抵偿借款本息”的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沈某到期未能履行债务,韩先生不能直接根据该条款获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而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案例提示
对于流押条款的效力,2007年《物权法》持“禁止”立场,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则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