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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是否应当在自己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理赔?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理赔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且为全责。自己的保险公司已经给对方全部理赔,但是在自己要求对方车辆在他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理赔时,被对方拒绝。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最大特点是具备“无责赔付”的规定。

“无责赔付”适用情形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一方的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损失进行理赔。这一规定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和保障性。

本案中,双方均驾驶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胡先生可以要求“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的,胡先生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员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车辆驾驶人驾车上路时应遵纪守法、谨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不会因无责赔付出险而提高“无责”车辆次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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