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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前一段时间停工,现在虽有经营困难,但复工后生产任务会逐步增加,可否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复工

指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第二十二项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因此,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将标准工时工作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工作制,获得人社部门批准后在相应岗位实施。

法律规范和政策: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第二十二项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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