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私自在朋友圈发布外遇相关内容是否违法?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8日
案件类型:隐私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隐私、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外遇的事实。通过自己和妻子的沟通,自己打算原谅妻子,妻子也认为到自己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并保证与外遇对象不再联系。但是,最近妻子通过朋友发现,这个外遇对象把妻子外遇的事实通过照片和文字在发布在朋友圈内扩散。张先生认为该外遇对象的行为已经违法,但是妻子和张先生联系对方要求撤回和赔礼道歉。对方却表示,这些照片是经过其妻子同意拍摄且外遇的事实也非自己杜撰并表示是妻子欺骗了他的感情,所以才把这事情发布在朋友圈。张先生不知其说法是否可以有法律依据?
平台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本案中有关外遇、出轨等有违夫妻忠诚义务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也不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说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公民个人不想要他人知晓的私密内容。但是该外遇对象为了报复张先生妻子回归家庭,与其“分手”的行为,通过朋友圈进行传播,甚至在张先生和妻子明确要求撤销的前提下仍然拒绝撤销,其主观上有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故意。客观上,已经有妻子的朋友告知其隐私被传播的事实,也从客观上体现出该行为已经对张先生妻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律师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隐私权的侵权。建议张先生可以通过公证处先对其朋友圈内的内容进行固定证据,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我国法上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结合本案中公民出轨的事实是否属于“私密信息”,律师认为,是否构成“私密信息”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私密信息。结合本案虽然出轨的事实的确属实且由于其本身属于出轨的当事人,在获取该私密信息时并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对方却以泄愤的方式将该事实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并且配合隐私权人的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该行为将直接导致隐私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严重伤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甚至严重的可能导致受害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后果。因此,该行为应当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