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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有孕期特别待遇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孕产期待遇、劳动关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务工孕期特别待遇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劳务关系、孕产期待遇、劳动关系

二、基本情况

林女士在公司任职,因为自身原因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公司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保。林女士问如果自己流产或生育的,能否像正式女职工一样享受流产假、产假。林女士咨询过社保机构,劳务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社保是不发放生育津贴的。

平台律师告诉林女士劳动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是不一样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而劳务用工关系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所以林女士如果和公司是劳务关系的话,那么生育假期的待遇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的。

首先,《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案中林女士和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提供的是劳务,由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林女士也表示了她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林女士和公司之间关系不受劳动相关法律的规范,应当按一般的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等,林女士不能直接引用。林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由林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约定

其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本案中林女士提供劳务的公司,因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为林女士缴纳社保,包括生育保险。因此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林女士是无法享受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相应待遇将由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但是,林女士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那么相关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林女士是无法享受的。劳务关系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来规范,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类法律规定来规范。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关系、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自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同,将会导致用户履行合同时享受的待遇不同是按劳动合同法等作为劳动者受到严格保护还是民法典作为一般劳务提供者,相关待遇等由双方自行约定关键区分就在用户和用人单位签署合同时对于双方关系的确定是要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一定不要签署聘用协议、劳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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