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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协议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却告诉我不用履行,我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经济补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按协议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却告诉我不用履行,我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 2021年8月18日

案件类型: 竞业限制纠纷

检索主题词: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经济补偿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曾任职一家科技型企业。李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月薪15000元,岗位为销售顾问。入职当日,科技公司与李先生同时还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但未约定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工作一年后,李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科技公司并未告知李先生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李先生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科技公司未支付李先生任何经济补偿。于是李先生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要求解除该协议。科技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对方的理由是,第一,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第二,李先生的工作岗位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竞业限制的义务。李先生询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关于单位提出的第一个理由律师认为不能成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最高院的意见是虽然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单位提出的第二个理由,律师认为也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也没有告知劳动者不需要尽到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此时,劳动者当然有理由认为自己需要履行该竞业限制协议,而不是等到劳动者履行后才提出其不涉及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三、案例提示

本案给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警醒。从劳动者的角度看,若其无法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尽到竞业限制义务时,可以先向用人单位告知是否需要尽到有关义务,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告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以免产生违约的风险。若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长达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审核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会对自己商业秘密泄露造成风险。若不存在这种风险,可以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说即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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