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交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司损失,是否应该由个人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28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者过错;规章制度;赔偿损失
二、基本情况
鲍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一名公交车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期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单位车辆损失。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为鲍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公司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一部分损失。近期,公司的领导找到鲍先生并告知其需要承担剩余的车辆损失并给鲍先生做出停职1个月的处理决定。鲍先生表示,虽然本次事故的发生跟公司车辆不存在关系,公司也的确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他仍然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公平,因为他觉得劳动者没有能力承担该种损失。单位告知鲍先生,单位早就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过这样的规定,所以单位并不认同鲍先生的辩解。于是,鲍先生询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十二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中不难看出劳动者因本人的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的确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结合鲍先生的描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鲍先生个人的原因,因此单位的确有权要求鲍先生赔偿车辆的损失。但是,律师认为企业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损失不等于全部的损失都由劳动者承担。由于劳动者驾驶车辆为单位提供劳动,该劳动的过程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劳动风险,企业将全部的劳动风险全部由劳动者承担,而自己却不承受任何经营风险的做法,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据此,律师认为即便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承担公司车辆的损失,该规定也涉嫌用人单位将经营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应当属于无效。最后,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给鲍先生的处罚过于严厉,的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一方面要求鲍先生承担全部的损失,另一方面还给到鲍先生停职一个月的处罚。针对鲍先生的同一行为,单位事实上给予了鲍先生两种形式的处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有待商榷。
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无追偿权,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且应为限额赔偿。本案鲍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事故责任,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及仲裁委一般会认为鲍先生存在较大过错,而支持用人单位向其主张的赔偿责任,但一般并不会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失。
三、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将劳动力出卖给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关系中最本质的权利和义务基础。劳动者付出劳动力的对价是劳动报酬,而生产经营的风险理应由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对劳动者培训、奖惩等方式控制用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但不能试图转嫁该种风险。本案中,鲍先生固然存在过错并造成单位损失,但其过错并非故意而为,劳动者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免发生操作失误。这是符合生产经营规律的。
此外,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付出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而经营者组织劳动者劳动,获取经营利润。因此,从风险承担上看,企业经营的风险本质上是其获取利润的理应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理应在其获得劳动报酬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扣罚奖金、降低职责、停职培训,亦或是适当的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涉嫌违法也不近情理,希望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培训,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劳动者自觉提高安全管理意识,而不是一刀切的要求劳动者承担单位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