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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中应该何时提交证据?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举证期限;逾期;举证不能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动仲裁程序中应该何时提交证据?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26日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检索主题词:举证期限;逾期;举证不能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自己手上有很有利于己的证据。但是,王女士担心如果在提起仲裁时就提交给用人单位,会给到单位准备的时间,进而导致自己证据的证明力减弱。因此,王女士询问律师,自己可否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先不提交有关证据,待开庭时提交?这会影响自己提交这个证据吗?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王女士的做法属于证据突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全面、及时的提交自己的证据。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前述举证义务。法律上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原则上王女士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可以申请仲裁延长举证期限。但是,如果王女士搞证据突袭的,可能会有两个后果,第一,仲裁庭可能不采纳该证据。第二,仲裁庭采纳了该证据,但可以给予王女士训诫。为了避免产生上述法律责任,律师不建议王女士搞证据突袭。王女士也没有必要为证据预先给到对方而担心证据的证明力。虽然对方的有利质证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造成难度,但是即便王女士在仲裁程序中的实施了证据突袭并且因对方质证不力导致仲裁做出了有利于己的裁决。但是,单位也会通过之后诉讼的程序进行再次质证。所以,这种想要缩短对方质证的时间而达到有利于己的裁决的目的,事实上很难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起到作用。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举证期限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仲裁的效率。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中提交证据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有的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造成,有的则是故意为之。为了避免追究诉讼效率而导致审判不公的局面造成。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和仲裁员还是会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但是,这绝不是为了给某些人搞证据突袭开方便之门。事实上诚信诉讼已经做为我国民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主动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仅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内在要求,更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审判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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