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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时剩余工资应当如何结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办理离职时剩余工资应当如何结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0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

二、基本情况

胡先生公司不明原因扣发胡先生工资,所以胡先生以此为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当时表示工资要等下个月全体员工发放时一并支付,但是到这本月应当发放工资,胡先生发现自己并未收到工资。现在胡先生想知道,自己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胡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员工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胡先生上月离职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胡先生工资。此外胡先生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胡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未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存在违法行为,胡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对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胡先生离职的,胡先生可以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应在一年内积极维权。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已经侵犯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胡先生有权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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