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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分公司摔伤,但社保缴纳在昆山,应该向哪里申报?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工伤、申报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在上海分公司摔伤,但社保缴纳在昆山,应该向哪里申报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 202 1 -6-7

  案件类型:工伤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申报

二、基本情况

何女士为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公司注册在昆山,公司也在昆山何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何女士作为劳务公司员工,被派到上海的分公司工作工作中何女士在工作场所摔伤了何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伤,但不知道如何申报,向哪里申报,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诉何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伤害属于工伤,鉴于她的工伤保险等社保缴纳在昆山市,那么可以通过公司向昆山社保部门申报,若公司不申报的,何女士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报。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何女士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按规定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何女士可以向公司汇报,公司应当自何女士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向昆山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公司怠于申报的,何女士可以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报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何女士若与公司就工伤待遇发生纠纷的,可以收集证据后,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工伤,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工伤待遇。若所在单位不及时申报的,劳动者也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报,切记莫要逾期。若对于工伤待遇和单位有纠纷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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