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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是否可以无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是否可以无责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8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二、基本情况

陈女士目前面临着试用期内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局面。陈女士问,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员工?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员工一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转正后,都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否则公司随便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特别是,对于员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公司证明存在相关录用条件,并且员工不满足该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员工通常需要有量化考核指标,否则仅凭公司喜好随便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员工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一旦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即便员工尚在试用期内亦同。本案中,公司想要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违法。建议双方秉持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尽量将矛盾在公司内部消化,公司也应当遵纪守法,承担其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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