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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占有车位且不付费,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示停车位使用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业主委员会、小区车位、知情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业委会占有车位且不付费,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示停车位使用情况?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4

  案件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业主委员会、小区车位、知情权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是上海一家小区的业主,经其了解小区业委会成员占有8个公共停车位并且从未缴费。为此,其申请业委会对小区公共停车位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但业委会对王女士的要求不置可否。其询问其是否有权申请业委会公示上述信息?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关于王女士提到的小区车位的使用情况,如果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那么该车位车库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的范围。若该车位属于占用公共部分的车位,业主同样对其使用和收益情况有知情权。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业主在诉讼中以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知情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知情权的知情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仍然有部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不执行,当然其中也有部分业主出于非正当原因来进行调取,比如有些业主会要求业委会提供所有业委会的决定或者所有的账簿材料,显然该请求不具有明确性,也无法判断其具体查阅的目的,不排除有扰乱正常的业委会管理秩序的嫌疑。反之,若业主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查询的范围也较为明确的,业主委员会就无权拒绝或限制。

【审核意见】同意,无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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