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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受伤2天后确诊,还能算工伤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工伤、申报、行政诉讼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作场所受伤2天后确诊,还能算工伤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6-10

  案件类型:工伤待遇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申报、行政诉讼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在单位里上班的时候,因为工作场地滑,不小心摔倒了,跪在了地上。当时觉得有点疼,但还是坚持工作。过了两天李先生觉得疼的非常厉害,就医后确诊为半月板撕裂,遵医嘱李先生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单位李先生病假为理由对李先生的工资进行了扣除。李先生觉得自己是工伤,不应该扣发工资,故咨询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发。李先生应当先和单位沟通,由单位出面向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若单位不愿意申报的,李先生自己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申报。工伤认定后,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如单位不给予工伤待遇的,李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李先生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摔倒受伤,属于工伤。李先生可以和单位沟通,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30日内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不予申报的,李先生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案中,李先生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不能以病假工资扣除李先生的薪资。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先生若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调解、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正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劳动者受了工伤,应当及时就医,保留证据,并告知单位,若对是否工伤存在争议的,劳动者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申报工伤认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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