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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车辆损坏,可否自行选择维修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事责任、赔偿方式、高空坠物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高空坠物致车辆损坏,可否自行选择维修点?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民事责任、赔偿方式、高空坠物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在洗车时遇楼上业主窗户玻璃坠落造成前挡风玻璃和车漆损坏。对方也愿意赔偿,但必须到他提供的维修厂维修。用户认为对方的维修不能保证质量,要求自己维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问该如何尽快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您们快速解决方法只有自己协商或者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处理。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您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维修厂估价,将维修价格告知对方,对方不愿支付的,用户可以自行维修,收集好维修发票和清单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此外,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本案中存在该种情况的,用户也可以同时起诉物业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高空坠物造成财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权人不承担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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